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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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四)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係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麵沒有獨立的回風係統的;(六)采掘工作麵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麵未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十)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麵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係統的。第九條“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二)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8(二)改製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三)完成改製後,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第十八條“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三)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並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四)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麵的。第十九條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2005年9月26日印發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同時廢止。5(三)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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