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和指導公司各專業部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進一步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構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防範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5號)、《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6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建設指南(試行)》(安監總廳煤〔2015〕116號)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公司實際,製定本製度。第二章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係第二條公司成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控領導小組組長:董事長副組長:總經理成員:公司其他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生產技術、機電、安檢、通風、地測防治水、調度、培訓、財務、供銷、勞資、綜合科等科室負責人,生產隊組負責人領導小組職責:全麵領導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工作;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治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責任;對各專業部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進行指導和監督。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職責:負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帳,監督隱患治理。第三條隱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過程,是體現安全管理質量的重要內容。各科室、隊組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對本部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麵負責。各科室、隊組要成立相應隱患排查治理組織機構,定期開展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第三章隱患分級管控和治理第四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五條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分為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一)一般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並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第六條為便於日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隊組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對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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