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重大危險源防控監管製度重大危險源防控監管製度第一條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煤礦重大危險源管理,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保障礦山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煤礦安全生產要求,結合我礦實際,特製定本製度。第二條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礦範圍內存在重大危險源的車間或設施倉儲場所(以下統稱“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的監督和管理。第三條第三條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根據國家標準《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00)和《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工作的需要,確立重大危險源為:火災、煤塵、水害。第四條第四條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估、監控、監督管理是一項係統工程,工作複雜,技術性強。礦成立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第五條第五條重大危險源防控主要任務:(一)開展重大危險源普查登記,摸清底數,掌握重大危險源的數量、狀況和分布情況,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和定期報告製度。(二)開展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對重要的設備、設施以及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參數、危險物資進行定期檢測,建立重大危險源評估監控的日常管理體係。(三)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管理網絡係統,實現對重大危險源的動態監控、有效監控。(四)對存在缺陷和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進行治理整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五)建立和完善有關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治理的政策,探索建立長效機製。第六條第六條各單位應按照國家局《關於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規定的重大危險源申報登記範圍進行登記建檔,按照填表說明,填寫《重大危險源申報表》,於每年8月底前報安全監察處,由安全監察處彙總後於9月底前報集團安全監察局。第七條第七條每兩年至少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出具安全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注冊安全評價人員或注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危險、有害因素辯識與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嚴重程度,重大危險源等級,安全對策措施,應急救援措施和評估結論等。第八條第八條重大危險源所在單位負責本單位內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價(評估)、上報與管理監控工作。第九條第九條生產科、機械化科、安監處,科技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