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6.13 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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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海高速溫嶺段沈海高速溫嶺段“6·1313”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2020年12月22020年6月13日16時41分許,位於台州溫嶺市的沈海高速公路溫嶺段溫州方向溫嶺西出口下匝道發生一起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①,175人入院治療(其中24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9477.815萬元。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李克強總理、孫春蘭副總理、劉鶴副總理、王勇國務委員、趙克誌國務委員等領導同誌先後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科學有效做好搜救工作,最大程度減少傷亡。公安部、應急管理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6月14日,經省政府同意,成立了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經信廳、省建設廳、省總工會等部門及溫州市、台州市政府有關負責同誌參加的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同時聘請國內交通、車輛、爆炸、特種設備等方麵的權威機構和專家參加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①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三條“……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製度》“(二)死亡和失蹤(含下落不明)人數是指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在30日內(道路交通、火災生產安全事故7日內)死亡……”之規定,事故發生7日後因傷重死亡的人員不計入20人事故死亡人數之內。3鑒定和專家論證等,查明了事故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事故調查組認定,沈海高速溫嶺段“6·13”液化石油氣運輸槽罐車爆炸事故是一起液化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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