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8-10m的預測鑽孔,鑽孔應當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其中1個鑽孔位於掘進巷道斷麵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其他鑽孔的中控點應當位於巷道斷麵兩側輪廓線外2-4m處,對於厚度超過5m的煤層應當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媒體適當增加預測鑽孔。突出危險性指標測定采用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鑽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鑽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每鑽進2m至少測定1次鑽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者△h2值采用複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鑽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鑽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並在暫停鑽進後2min內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q,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采用R值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預測鑽孔從第2m深度開始,每鑽進1m收集並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並在暫停鑽進後2min內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q。測定鑽孔瓦斯湧出初速度時,測量室的長度為1.0m采煤工作麵應當沿采煤工作麵每隔10-15m布置1個預測鑽孔,深度5-10m,除此之外的各項操作等均與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相同。采掘工作麵每推進100m(地質構造帶每50m)應當進行不少於2次的測定當突出危險性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時,則自工作麵位置1、防突細則的製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2、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本細則。3、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應由具備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4、(1)有瓦斯動力現象;(2)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3)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非突出煤層有以上情況之一的,應立即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或認定完成前,應按突出煤層管理。5、渠道按突出煤層管理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鑒定機構應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鑒定工作。6、按突出煤層管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7、突出煤層鑒定:(1)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瓦斯動力現象特征基本符合煤與瓦斯突出特征或者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湧出量大於等於30m3,(或未本區域煤層瓦斯含量2倍以上)(2)根據實際測定的原始煤層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煤的堅固性係數f、煤的破壞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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