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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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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責任事故罪辯護詞重大責任事故罪辯護詞敬的審判長、審判員:陝西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親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王XX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後,我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卷宗材料,今天又依法到庭參加了本案的審理,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現就量刑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綜合本案各方麵的情況來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XX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建議對被告人王XX從輕處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能適用緩刑。具體理由如下:一、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通過閱卷、會見被告人,結合今天的庭審情況,辯護人了解到:事故發生後,被告人王XX在事故現場積極的組織、參與搶救受傷人員。在知道他人撥打“110”報警的情況下沒有逃避刑事責任的意思,在其將傷中送到縣院等待公安機人員的到來。辦案人員趕到後,被告人王XX對公安人員訊問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取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一、關於自動投案的具體認定: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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