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解讀解讀為準確判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近年來煤礦典型事故教訓,應急管理部製定印發了《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以下簡稱《判定標準》),從15個方麵列舉了81種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情形。為進一步明確《判定標準》有關情形的內涵及依據,便於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煤礦企業應用,規範《判定標準》有效執行,現對《判定標準》中重點條款含義進行解釋說明:第一條第一條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國務院令第446446號)等法律等法律、行政法行政法規,製定本判定標準。規,製定本判定標準。第二條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本標準適用於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第三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515個方麵:個方麵:(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二)瓦斯超限作業;(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係統和監控係統,或者係統不能正常運行;係統不能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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