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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2:通風專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處罰規定一、通風係統(一)(一)巷道貫通巷道貫通1.巷道貫通無貫通措施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2.巷道貫通未按要求編製通風係統調整安全技術措施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3.在執行巷道貫通前,施工單位未及時把貫通措施送達通風等相關部門,造成後果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未造成影響的給予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經濟處罰500元。(二)(二)通風係統管理通風係統管理1.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參數未按規定編製專項安全措施或辦理專門申請,造成後果的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責任單位經濟處罰10000元、給予責任單位負責人經濟處罰500元。二、局部通風1.局部通風機未按通風部門指定的地點、型號、台數安裝的、或局部通風機未實行“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的,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立即整改,並按事故追查處理。2.未經通風部門同意隨意挪移局部通風機,按事故追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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