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T 3-2023 井工煤礦生產時期排水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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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5.3.10臥式潛水泵井應設有支承泵體的底架,底架高度應滿足吸入水影響範圍和容淤容積的要求,臥式潛水泵井頂部應設置提運設施。5.3.11無論潛水泵作立式、臥式、斜式布置,其泵井底部均應留有足夠的容淤容積和配備清淤機具,如潛水攪拌機或射流(水槍)器械,保證任何時候淤積物頂部距泵底不少於0.5m。5.3.12礦井水應經沉澱池、水倉進入潛水泵井,與潛水泵井相接的流水通道的標高,應低於水倉水麵以下,防止懸浮物進入。5.3.13抗災排水泵房布置應符合GB/T50451和GB51070的有關規定。6水倉、水溝和沉澱池6.1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所承擔排水區域8h的正常湧水量;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區水倉有效容量應容納4h采區正常湧水量。礦井最大湧水量與正常湧水量相差大的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應編製專門設計。6.2水倉的底板標高應滿足水泵允許吸上真空高度的要求。6.3水倉流水斷麵和坡度應滿足在正常湧水量條件下的沉澱需要,否則,應另設沉澱係統。為便於淤泥沉澱和清理,水倉向配水倉方向設反坡,坡度為1‰~2‰。並應在水倉最低點設積水窩。6.4主要水倉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水倉,當一個水倉清理時,其他水倉能正常使用,水倉之間應互不滲漏。6.5水倉位置應設置在穩定基岩中,應位於礦井防水閘門群所形成的保護範圍內。水倉入口一般應位於井底車場內標高最低處。6.6水倉應設有水位監測設施。對潛水泵水倉的最低水位應有監控功能。水倉的空倉容量應經常保持在總容量的50%以上。主要水倉最高存水麵應低於主要水倉入口水溝底麵和主排水泵房電纜溝底麵,主要水倉高度不宜小於2m。6.7大巷水溝、分區沉澱池和水倉等應能共同承擔采煤工作麵出水點所帶出的煤泥沉積要求。沉澱池的流動速度應限製在100mm/s以內。6.8大巷水溝的坡度、斷麵(或稱過水量)應滿足最大湧水量需要。采用平硐自流排水的礦井,平硐內水溝的總過水能力應不小於曆年礦井最大湧水量的1.2倍;專門泄水巷的頂板標高應低於主運輸巷道底板的標高。6.9水倉清理方式根據主要水倉清理量的大小確定,配有清倉係統或清倉工具。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應及時清理,每年雨季前應至少清理1次。6.10水倉入口處應設置篦子。湧水中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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