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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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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已經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七年四月九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第四條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第六條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第七條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對事故的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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