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上礦〔2016〕31號 關於下發《上灣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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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東上礦〔2016〕31號 關於下發《上灣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 神華神東上灣煤礦文件神東上礦〔2016〕31號關於下發《上灣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的通知礦屬各單位:現將《上灣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下發,請認真組織學習並貫徹執行。附件1:上灣煤礦2016年不安全行為表現及分類附件2:上灣煤礦不安全行為分類及管控措施附件3:十二種安全隱患人附件4:不安全行為矯正談話記錄表神東上灣煤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上灣煤礦黨政辦公室2016年4月29日印發2上灣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規範員工作業行為,控製、減少現場作業人員不安全行為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製訂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公司對不安全行為考核指標進行調整,刪除了“安全管理信息係統”中部分不安全行為指標,我礦根據公司要求重新製定本辦法,並對部分要求與標準進行了調整,本辦法中規定或進入“安全管理信息係統不安全行為認定標準數據庫”的標準方可作為不安全行為認定標準,係統中與本辦法衝突處以本辦法為準,係統與本辦法中沒有規定的行為不得錄入不安全行為,且不考核不算作檢查指標。第三條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礦屬各單位、駐礦施工單位不安全行為管理。組織與職責組織與職責第四條第四條不安全行為管控組織機構組長:礦長副組長:副礦長及副總工程師成員:各區隊長、科室主任及承包商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員工不安全行為日常考核、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第五條各部門、各單位利用跟班、定期、日常檢查、專項3檢查時間,對現場的員工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予以製止、糾正,並告知當事人行為的危險性、後果以及正確的方式、方法。第六條第六條各區隊負責本單位人員不安全行為的日常管理,尤其要關注員工的生理、心理狀態、知識和技能因素,安排工作任務科學合理,避免超強度作業,同時要營造良好的環境,並加強現場的監督管理。第七條第七條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每月進行一次分析總結,根據分析結果對不安全行為進行升降級管理,不安全行為升級或降級時,及時下發全礦各單位進行貫徹學習;各單位針對發生的不安全行為製定相應的管控措施,培訓組定期組織全礦發生不安全行為的員工進行不安全行為矯正培訓。第八條第八條黨政辦、各區隊隊領導負責不安全行為人員的幫教工作,通過家屬協管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糾正不安全行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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