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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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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九六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07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三章監測與預警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第五章事後恢複與重建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製、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製定本法。第二條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複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第三條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製定。第四條第四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第五條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係,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第六條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製,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第七條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製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製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統一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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