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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安徽省港口條例(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三號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規範港口建設、經營和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資源,維護港口安全與經營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港口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港口規劃、建設、維護、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第三條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港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加大對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的投入。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四條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屬的港口管理機構(以下稱省港口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對港口的行政管理。設區的市、縣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稱市縣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第二章港口規劃與建設第五條第五條港口規劃包括港口布局規劃、港口總體規劃和港區控製性詳細規劃。編製港口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岸線資源的原則,符合城鎮體係規劃,並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第六條第六條港口布局規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編製,具體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七條第七條港口總體規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編製,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依法報經批準並公布實施。第八條第八條國家主要港口和省重要港口的港區控製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港口總體規劃編製,經本級人民政府會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按照國家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備案並公布實施。其他港口的港區控製性詳細規劃,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港口總體規劃編製,經本級人民政府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批準、備案並公布實施。第九條第九條港口規劃的修改,按照港口規劃製定程序辦理。第十條第十條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港口規劃。不得違反港口規劃建設港口、碼頭或者其他設施。第十一條第十一條港口項目建設應當遵循國家基本建設程序,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並符合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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