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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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安監發〔2008〕164號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發布《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各區縣、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10月20日第21次局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2-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20號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3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的規定,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非煤礦山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下簡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第三條第三條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工作。-3-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包括初次考核和延續考核。第四條第四條申請人申請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應參加市安全生產監督局組織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試並提交有關材料,經審核合格後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第五條第五條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有安全資格證書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初次考核第六條第六條申請人初次申請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擬任或已任北京市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在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參加不少於48學時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培訓可以采取課堂教學、網絡教學等方式。(三)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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