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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發布時間:2009-05-0414:39:36信息來源:中國地震局辦公室索引號:主題分類:法規文件/規範性文件發布機構:中國地震局發文日期:2008年8月22日名稱: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文號:中震測發[2008]137號主題詞: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地震速報技術管理規定(2008年修訂)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提高地震速報質量,加強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發布的管理,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和省級台網的地震速報及地震參數上報、交換、發布與信息發送的技術流程與管理。第三條第三條中國地震台網中心與各省級地震台網中心之間的地震參數速報、共享、交換與反饋統一使用全國速報數據交換平台(EQIM2.2版本),並根據需要更新升級,具體技術約定見附件1。第二章地震速報基本參數第四條第四條發震時刻與震中坐標。發震時刻使用北京時間,以“年—月—日”、“時—分-秒”表示;震中坐標以地理緯度、經度表示,以度為單位,保留1位小數。第五條第五條速報震級與震源深度。使用國家標準震級M(GB17740-1999);原則使用多台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保留1位小數。震源深度以千米為單位,保留到個位數,不能為零或空。第六條第六條深震(震源深度大於70km)與近震不能用地震麵波測定MS震級時,可用《地震及前兆數字觀測技術規範(試行)》(2001)規定的m、ML測定。為保證速報震級的統一性,速報時須將其換算為國家標準震級M,見附表1、2。第三章震中參考地名及相鄰地區交界的劃分第七條第七條震中位於某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下同)、某市(地、州)內且在某行政縣(旗、市,其中地級市代管的省轄縣級市前略去地級市名稱,下同)內時,使用震中所在的行政縣級地名,如“某省(自治區、直轄市)、某市(地、州)、某縣(旗、市)”。第八條第八條震中靠近兩個以上(含兩個)行政縣級交界地區時,使用排列方式命名,如“某省某市某縣與某縣交界地區(或某省某市某縣、某縣、某縣交界地區)”。當各縣分屬不同省時,在縣名前加注所屬市名與省名,如“某省某市某縣與某省某市某縣交界地區(或某省某市某縣、某省某市某縣、某省某市某縣交界地區)”。第九條第九條省內兩縣(或三縣)交界,以震中距離縣界5KM為限(5KM內為交界);兩省或三省交界以震中距離省界10KM為限(10KM內為交界)。第十條第十條發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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