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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管理製度向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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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管理製度向地震安全關於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管理製度向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性評價工程師製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暫行規定》及其配套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5〕72號)發布以來,各級地震部門積極組織認定和資格考試,一批地震安全性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了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為實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奠定了基礎。為保持地震安全性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和單位資質管理相關政策的連續性,經研究決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的實施設立過渡期。現將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管理製度向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過渡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管理製度向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過渡的時間定為本文件印發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二、在過渡期內,原甲級、乙級、丙級地震安全性評價上崗證書(以下簡稱上崗證書)繼續有效。持有上崗證書的人員,在取得一級、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後,應及時將其上崗證書繳回原發證機關。過渡期滿後,上崗證書停止使用。三、過渡期內,持有上崗證書或者取得注冊證書的人員,均可擔任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負責人。過渡期滿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技術負責人必須由取得注冊證書的人員擔任。四、過渡期內,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單位,其專業技術人員條件應符合《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國地震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8號令)的要求。五、過渡期內,專業技術人員條件未達到8號令要求的單位,其資質證書暫予保留。有效期延展、變更和資質審查等,專業技術人員條件應符合《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管理辦法》(震發防〔1998〕004號)的要求,在審查專業技術人員數量時,應將取得上崗證書和注冊證書的人數合並計算,其中,一級注冊證書對應甲級上崗證書,二級注冊證書對應乙級上崗證書。過渡期結束後,專業技術人員不符合8號令要求的單位,其資質將予以降級或終止。六、專業技術人員條件已經符合8號令要求的資質單位,應按照《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實施辦法》和各省(區、市)二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相關規定的要求,組織本單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進行注冊,並按照8號令的要求,於2009年1月31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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