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北京市家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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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安監發〔2009〕73號關於發布《北京市家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衛生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監管局,各有關單位:為加強本市家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共同製定了《北京市家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範(試行)》,現予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請遵照執行。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市衛生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2北京市家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範(試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本市家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範。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木質、金屬家具製造企業(以下簡稱家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第三條【方針原則】家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第四條【經費保障】家具企業應保障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治理、作業場所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體檢等各項費用落實到位,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第五條【達標創優】家具企業應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對職業衛生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3第二章第二章基本要求基本要求第六條【生產工藝】家具企業應優先采用職業危害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第七條【生產設備】家具企業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設備,應優先采用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第八條【生產布局】家具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第九條【作業環境】家具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屏蔽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家具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三章第三章控製措施控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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