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布《北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範(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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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北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範(試行)》的通知京安監發〔2009〕3434號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9年03月30日各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建委(房管局)、消防支(大)隊,各有關單位:為加強樓宇的安全管理工作,進一步明確樓宇內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和物業單位的安全職責,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市建委和市公安局消防局共同製定了《北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範》(試行),現予發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並及時反饋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市建委市公安局消防局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北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範(試行)北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範(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樓宇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規範。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產權單位、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在同一樓宇內或產權單位將樓宇出租給兩個以上使用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適用本規範。本規範所稱樓宇是指多層或高層建築。第三條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是樓宇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產權單位委托物業單位管理的,物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行使安全管理職責。使用單位應當服從產權單位、物業單位的管理,對使用行為負責。第四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具有與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證照,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第五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樓宇權屬證件登記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六條任何單位不得占用、堵塞樓宇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重要設施的正常使用。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定安裝、使用電器產品,設計、敷設用電線路;不得超負荷用電。第七條產權單位與物業單位,產權單位、物業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應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並明確一個產權單位或物業單位對樓宇公共區域、消防設施、重要設施進行管理。第八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各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培訓。第九條產權單位、物業單位、使用單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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