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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地震局令第77號《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已於2002年1月16日經中國地震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局長宋瑞祥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抗震設防要求,是指建設工程抗禦地震破壞的準則和在一定風險水準下抗震設計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動參數。第三條第三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第四條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抗震設防要求必須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其他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複核、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第五條第五條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並將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報送有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審定。第六條第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設立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應當由15名以上地震行業及有關行業的技術、管理專家組成,其中技術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第七條第七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委托本級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規範,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基礎資料、技術途徑和評價結果等進行審查,形成評審意見。第八條第八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的評審意見,結合建設工程特性和其他綜合因素,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第九條第九條下列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不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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