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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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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防治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作),預防煤礦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製定本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製,逐步實現突出預兆、瓦斯和地質異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有效處理。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製定、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措施;(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麵防突措施;(三)工作麵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四)安全防護措施。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域和局部(以下簡稱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確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第六條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麵一策”的要求,實現“先抽後建、先抽後掘、先抽後采、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否則嚴禁采掘活動。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第七條突出礦井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並分析查找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隱患後,方可恢複生產。非突出礦井首次發生突出的必須立即停產,按本細則的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管理製度,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係統,配備安全裝備,實施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並達到效果後,方可恢複生產。第八條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井條件,製定防治突出和衝擊地壓複合型煤岩動力災害的綜合技術措施,強化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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