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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關於印發《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實施辦法》的通知發布時間:2010-06-2817:36:20信息來源:中國地震局震害防禦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局,各直屬單位,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為規範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2號),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我局製定了《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實施辦法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實施辦法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規範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製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5〕72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稱中國地震局)為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審批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地震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注冊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第二章第二章注冊申報程序注冊申報程序第四條第四條取得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申請注冊的人員,應受聘於一個具有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並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地震局提出注冊申請。第五條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聘用單位提供有關申報材料,聘用單位應當進行核實並如實向省級地震局提供申請材料,申請人和聘用單位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六條第六條注冊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遺失或汙損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的,可申請補辦。第七條第七條申請人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內申請初始注冊。逾期未申請的,在申請初始注冊時,應當提供相應的繼續教育證明,其學習內容應當符合中國地震局關於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繼續教育的規定。初始注冊有效期為3年。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級地震安全性評價工程師初始注冊申請表》(附表1-1);(二)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複印件;(三)所在單位意見;(四)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複印件,或聘用單位出具的勞動、人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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