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已經2004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總理溫家寶二○○四年一月十三日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嚴格規範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製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三條第三條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中央管理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第五條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第六條第六條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製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六)從業人員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八)廠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十)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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