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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應急發〔2019〕270號 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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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應急發〔2019〕270號 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規定》的通知-3-附件山西省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煤礦防治水工作水平,有效防範化解煤礦重大水害風險,防止和減少水害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細則》等,結合山西省煤礦水害防治工作實際,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煤礦防治水工作必須堅持“預測預報、探掘分離、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的原則,根據不同的水文地質條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監等綜合防治措施。第三條第三條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是指煤礦按要求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的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的探放水設備,采用物探、鑽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險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等工作的統稱。第四條第四條煤炭企業、煤礦必須落實防治水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治水責任體係。煤礦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下同)是本單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采取工程措施、技術措-4-施和管理措施防治各種水害,特別要保證“三專兩探一撤”規定的落實。煤礦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下同)是防治水技術管理總負責人,負責組織製定“三專兩探一撤”各項規章製度、規劃和計劃、專項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實施“三專兩探一撤”工作的專項資金使用建議。定期組織開展水患排查活動,研究製定和落實治理措施。煤炭企業、煤礦應當設立防治水機構、配備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防治水機構必須明確主要負責人、機構職能配置和人員編製。防治水副總工程師必須具有地質或水文地質相關專業學曆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主要協助總工程師做好防治水技術管理各項工作。第五條第五條煤礦除建立健全《煤礦防治水細則》第六條規定的7項製度外,還應當建立探放水作業優先製度、探掘分離製度、探放水作業質量驗收(含單孔和循環驗收)及安全確認移交製度、探放水作業現場圖牌板管理製度、探放水日常巡檢及績效考核製度。第六條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井工煤礦防治水工作。露天煤礦防治水工作執行《煤礦防治水細則》有關規定。第二章專業技術人員專門探放水隊伍專用探放水設備第七條第七條煤炭企業、煤礦必須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每個煤礦至少配備1名地質類專業技術人員-5-(全日製院校畢業);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煤礦至少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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