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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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6]9號)1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發文號:安監總廳安健〔2016〕9號發布單位: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發布日期:2016-02-06更新日期:2016年02月19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安監總廳安健〔2016〕9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為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保證檢測活動客觀公正、檢測數據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研究製定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2016年2月6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規範第一條第一條為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工作,保證檢測活動客觀公正、檢測數據真實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0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規範。第二條第二條本規範所稱檢測,是指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機構)為用人單位進行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和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現狀評價進行的檢測。第三條第三條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簽名識別檔案及其管理製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保證其業務能力滿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需要。第四條第四條職業衛生檢測工作應當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要求的程序和內容開展(檢測工作流程見附件1),不得更改、簡化程序和相關內容。第五條第五條技術服務機構從事檢測活動前,應當與用人單位(或委托單位)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檢測類別、檢測範圍、收費標準或合同價格、完成時間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或協議)前,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檢測工作的來源、性質、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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