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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地質工作規定(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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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地質工作規定(2018)1煤礦地質工作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煤礦地質工作,查明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及時處理煤礦地質災害,有效預防煤礦事故,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有關單位的煤礦地質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條煤礦地質工作是指在原勘探報告的基礎上,從煤礦基本建設開始,直到閉坑為止的全部地質工作。第四條第四條煤礦地質工作應當堅持“綜合勘查、科學分析、預測預報、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第五條煤礦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包括:(一)研究煤礦地層、地質構造、煤層、煤質、瓦斯、水文地質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等地質特征及其變化規律,開展地質類型劃分。(二)查明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各種隱蔽致災地質因素,做好相應的預測預報工作。(三)進行地質補充調查與勘探、地質觀測、資料編錄和綜合分析,提供煤礦建設和生產各個階段所需要的地質資料,解決煤礦安全生產中的各種地質問題。(四)估算和核實煤礦煤炭資源/儲量以及煤礦瓦斯(煤2層氣)資源/儲量,掌握資源/儲量動態,為合理安排生產提供可靠依據。(五)調查、研究煤礦含煤地層中共(伴)生礦產的賦存情況和開采利用價值。第六條第六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下同)具體負責煤礦地質工作的組織實施和技術管理。第七條第七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設立地測部門,配備所需的地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儀器設備,建立健全煤礦地質工作規章製度。煤礦地質類型為複雜或極複雜的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外,還應配備地質副總工程師。地質副總工程師、地測部門負責人應由地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擔任。第八條第八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組織或安排地質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每3年至少進行1次。第九條第九條煤礦企業及所屬礦井應積極采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和新裝備,認真開展煤礦地質研究,不斷提高煤礦地質工作的技術水平。第二章煤礦地質類型劃分及基礎資料第一節煤礦地質類型劃分第十條第十條井工煤礦應根據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煤層穩定程度、瓦斯類型、水文地質類型和其他開采地質條件進行類3型劃分。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分為簡單、中等、複雜和極複雜4種類型(表2-1)。表2-1井工煤礦地質類型井工煤礦地質類型劃分依據類型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地質構造複雜程度簡單中等複雜極複雜煤層穩定程度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占全礦井資源/儲量的80%及以上,其中穩定煤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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