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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新舊對照表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六章127條第一章總則(9條)第二章一般規定(41條)第三章區域綜合防突措施(33條)第四章局部綜合防突措施(47條)第五章防治岩石與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5條)第六章附則(1條)第一條為加強防治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作),預防煤礦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製定本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新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對比章節目錄第一章總則修訂後的《防突細則》基本框架與原《防突規定》基本一致,章節結構由七章調整為六章,刪除了原《防突規定》第六章“罰則”內容,在第二章新增了第四節“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管理與突出預兆管控”內容,條文數量由124條調整為127條,其中新增20條、調整3條、刪除15條、新增附錄1項。修訂主要內容有以下五個方麵:一是理順了與《規程》的層級關係。將《防突規定》修訂為《防突細則》,由部門規章調整為規範性文件,並與《規程》防突的相關規定進行銜接和統一。二是強化了區域綜合防突措施。首先強化了區域防突措施,其次強化了突出嚴重區域的防突措施,第三提高了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的可靠性,在原《防突規定》要求的基礎上,在區段或回采工作麵增加了1個測試點,煤巷條帶檢驗範圍增加了2個測試點,預抽區段和穿層預抽煤巷條帶最小檢驗範圍不得小於200m,等等。三是對綜合防突措施實施嚴格質量管控。四是汲取近年來煤礦重特大突出事故教訓。如,“其他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采掘工作麵,進入專用回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地點唯一安全出口”,“突出礦井應當開展突出事故的監測報警工作,實時監測、分析井下各相關地點瓦斯濃度、風量、風向等的突變情況,及時判斷突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等。五是吸納突出防治新理念、新技術和新裝備。如,增加樹立“煤與瓦斯突出可防可治”理念,“一礦一策、一麵一策”“先抽後建、先抽後掘、先抽後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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