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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監察執法裁量基準1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自由裁量基準2目錄第一編總則1第二編分則5第一章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審批和安全生產條件方麵違法行為.5第二章采掘工程方麵違法行為.18第三章“一通三防”方麵違法行為.26第四章防治水方麵違法行為...37第五章設施設備方麵違法行為.39第六章組織機構、作業製度方麵違法行為46第七章安全培訓方麵違法行為.52第八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方麵違法行為.59第九章承包租賃方麵違法行為.62第十章評價、檢測檢驗方麵違法行為...64第十一章應急救援方麵違法行為...70第十二章檢查整改方麵違法行為...75第十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方麵違法行為..781第一編第一編總則第一條製定目的和依據為規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建立統一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標準,促進依法行政,實現行政處罰的合理性,保護煤礦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製定本基準。第二條概念界定本基準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在煤礦企業違法事實確定的情況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的幅度或範圍內,依據立法目的和合法、合理原則,自行判斷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的判斷過程。第三條自由裁量權的合法原則煤礦監察機構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遵循行政合法原則。第四條自由裁量權的合理原則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根據煤礦企業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違法事實的數量、當事人對違法行為的態度、社會危害程度、地域差異、煤礦企業的實際情況、整改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說明事實、理由和依據。第五條法律衝突的解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不同的行政處罰的,應按照下列順序選擇適用法律:(一)優先選擇效力層次高的法律適用;(二)效力層次相同的,後頒布實施的優先於先頒布實施的;(三)效力層次相同的,特別的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第六條同一違法行為的認定同一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同一個法律規範。當事人存在多個違法事實但違反了同一個法律規範的,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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