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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新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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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新舊對照表-1-防突規定、細則對照表防突規定、細則對照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煤與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預防煤礦突出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一條為加強防治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作),預防煤礦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等,製定本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礦井)、有關單位的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簡稱突出)的防治工作,適用本規定。現行煤礦安全規程、規範、標準、規定等有關突出防治的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規定執行。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鑒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本規定所稱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第三條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突出或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2-第四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突出礦井的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製,逐步實現突出預兆、瓦斯和地質異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有效處理。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根據突出礦井的實際狀況和條件,製定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區域防突措施;(三)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四)區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一)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二)工作麵防突措施;(三)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四)安全防護措施。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製定、實施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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