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山東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察辦法的通知 魯煤監監察 [2019]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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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山東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察辦法的通知 魯煤監監察 [2019]49號-1-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魯煤監監察〔2019〕49號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山東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察辦法的通知機關各處室、各監察分局、各直屬事業單位:2019年8月19日,《山東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察辦法》已經第10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原《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印發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監察辦法的通知》(魯煤監安監﹝2016﹞40號)同時廢止。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2019年8月23日-2-山東煤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察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要求,推動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企業管理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關於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監察的指導意見》(煤安監監察〔2019〕26號)等規定,結合山東煤礦實際,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全省正常生產建設煤礦及其上級公司(統稱煤礦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察。第三條督促煤礦企業和煤礦逐級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製,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第四條煤礦副總工程師以上管理人員、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及以上管理人員的責任範圍,要按照《山東煤礦安全生產責任清單(指導)》,本著“職責不漏項,事事有人管”的原則,結合崗位設置情況和本單位特點在不刪減清單內容的前提下可適當調整、增加和細化安全職責,並依法依規及時修改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第五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納入監察執法計劃,對煤礦企業開展主體責任監察。-3-第六條主體責任監察應當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權責相當的原則。第七條聚焦煤礦主要負責人和煤礦上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關鍵少數”的法定安全生產職責,將“關鍵少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追責問責應當查清相關人員應負的責任,依法提出處理建議。第二章檢查內容和方式第二章檢查內容和方式第八條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在開展安全生產責任監察時主要檢查以下內容:(一)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1.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2.配備礦長、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和分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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