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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1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第一條為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和生產效率,引導和推動煤礦企業加強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研發應用煤礦機器人,簡化生產係統,優化勞動組織,減少井下作業人數,從源頭上防控群死群傷事故風險,結合煤礦安全生產情況,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亍全國所有的生產、建設煤礦(井工)。第三條本規定中的礦井類型及采掘工作麵範圍的界定如下:(一)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岩)不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礦井、衝擊地壓礦井。(二)采煤工作麵是指包括工作麵及工作麵進、回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麵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麵回風流不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的區域。采掘工作麵限員人數丌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領導及職能部門巡檢人員。第四條礦井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生產能力K(萬t/a)災害嚴重礦井(人)其他礦井(人)K≤30≤100≤80230<K≤60≤200≤10060<K<120≤300≤180120≤K<180≤400≤200180≤K<300≤600≤280300≤K<500≤800≤400K≥500≤850≤450第五條采煤工作麵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礦井類型機械化采煤工作麵(人)炮采工作麵(人)檢修班生產班災害嚴重礦井≤40≤25≤25其他礦井≤30≤20≤25第六條掘進工作麵單班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礦井類型綜掘工作麵(人)炮掘工作麵(人)災害嚴重礦井≤18≤15其他礦井≤16≤12第七條煤礦企業應製定井下作業限員製度,在采掘作業地點懸掛限員牌板,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布置人員位置監測係統讀卡分站,加強勞動組織管理,嚴格控製礦井和采掘工作麵作業人數。災害嚴重礦井要製定減人計劃,明確減人目標,確保按期達到限員要求。3第八條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將煤礦執行限員規定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強化監督檢查,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落實煤礦井下限員要求。第九條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礦,丌予核增生產能力;對一年內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礦,丌予核增生產能力、丌予通過一、二級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定級;對兩年內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依規查處。第十條高瓦斯、煤不瓦斯突出和衝擊地壓礦井,采掘工作麵確需增加災害治理人員的,必須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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