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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煤礦安全條例(稿)煤礦安全條例(煤礦安全條例(稿)稿)目錄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1第二章第二章煤礦的安全生產準入煤礦的安全生產準入...3第三章第三章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障煤礦的安全生產保障...9第四章第四章煤礦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煤礦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18第五章第五章煤礦安全的地方監管煤礦安全的地方監管..24第六章第六章煤礦安全的國家監察煤礦安全的國家監察..29第七章第七章煤礦事故報告和應急煤礦事故報告和應急處置處置..34第八章第八章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煤礦事故調查處理41第九章第九章法律責任法律責任47第十章第十章附則附則581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護煤礦從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煤礦企業(煤礦)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條例。煤礦企業是指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組織。煤礦是指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的組織,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包括井工煤礦和露天煤礦。第三條【工作機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企業負責、社會監督、屬地監管、國家監察的工作機製。第四條【企業主體責任】煤礦企業(煤礦)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辦礦、依法管理。煤礦企業(煤礦)及其有關人員必須接受並配合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實施的安全監管監察,不得拒絕、阻撓。第五條【從業人員責任】煤礦企業(煤礦)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度,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主要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分管負責人、其他相關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相應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第六條【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煤礦從業人員有依法獲2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麵的義務。第七條【地方政府監管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實施分級監督管理。其他相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各自職責範圍內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第八條【國家監察職責】國家對煤礦安全實行國家監察製度。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依照本條例對煤礦安全實施國家監察,依法監察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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