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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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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布《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關於發布《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文單位發文單位: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天津市商業委員會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天津市技術監督局文號:津計市場[2000]751號發布日期發布日期:2000-8-28執行日期執行日期:2000-8-28生效日期生效日期:1900-1-1各區縣政府及各有關單位:為加強本市煤炭市場的管理,落實津政發[1999]4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控製大氣汙染的通告》的精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和《煤炭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天津市商業委員會、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天津市技術監督局共同研究製定了《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準,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天津市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加強本市煤炭市場管理,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並從事煤炭經營的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天津市發展計劃委員會負責煤炭經營資格的審批。各區縣由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煤製品和焦炭經營資格的初審。第四條本辦法中所稱煤炭包括各種生產和生活用煤、煤製品和焦炭。煤製品是指經過加工的各種型煤。第五條煤炭經營資格證書是從事煤炭、煤製品和焦炭經營資格的合法憑證,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審批程序第六條申辦煤炭經營企業將有關申辦資料,報所在區縣政府指定的煤炭主管部門初審,初審合格的,報市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審批合格的由市煤炭協會發放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第七條申辦煤炭經營資格的企業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從事煤炭和焦炭經營的企業:(1)具有本市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金100萬元以上。(2)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地不少於5000平方米,有符合環保要求的防燃、防塵措施。(3)具有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和煤質檢驗設備及持證上崗的煤質檢驗人員,或有與市以上技術監督部門依法設置或依法授權的檢驗機構的委托檢驗協議。(4)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二)從事煤製品經營的企業:(1)注冊資金10萬元。(2)有固定的加工經營場地、庫棚和符合環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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