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三違界定標準煤礦“三違”界定標準煤礦“三違”界定標準(一)嚴重“三違”1.發生事故及發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處彙報,或隱患事故的。2.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被責令停產整改的。3.無規程措施施工的。4.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6.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7.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8.攜帶香煙、火種下井的。9.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10.酒後進入工作現場或班中喝酒的。11.入井人員不戴礦燈、自救器、安全帽的。12.破壞井下安全、通防設備設施;私掐電纜信號、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13.醫院接到調度急救電話,未能做搶救準備工作,搶救工作不及時出現問題的責任人。14.在焊接、氣割地點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沒有安全措施作業的。15.工作地點發現視覺汙染的責任人。(二)一般“違章”16.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或火源的。17.無證或證件過期上崗作業的。18.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19.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並持證上崗的,本人違章作業,區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20.井下工作將礦燈、自救器放在一邊,而未隨身攜帶的。21.不按規定使用瓦檢便攜儀的或不按要求攜帶瓦檢便攜儀的。22.職工安全教育學習違反考場紀律的、考試作弊的。23.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24.安監員、班組長、工長上崗沒掛牌的。(開、停工牌)25.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26.上、下井人員不聽從點勾人員正確指揮的。27.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28.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點勾的。29.人行車、罐籠超員的點勾工。30.井下機電峒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31.焊接人員離開現場,未消除火種的。32.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的。33.高層建築支架不按標準架設作業的。34.車輛運輸人、貨混裝的。35.機動車輛無證駕駛的。36.裝火車皮試、時,絞車鉤頭掛好後,繩鼻子和絞車機尾站人的,在大繩內側行走或站立的,絞車超掛車的。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構件和內有壓力的容器的。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的。39.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40.交叉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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