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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井防滅火規範1礦井防滅火規範礦井防滅火規範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本著”預防為主”和”綜合治理”的原則,結合我國煤礦礦井防滅火的教訓,特製定本《礦井防滅火規範》(下稱《規範》)。第2條本《規範》適用於全國國營的生產、基建和改、擴建礦井的自燃火災(亦稱內因火災)和外源火災(亦稱外因火災)及對井下有危險的井口地麵火災的防治。第3條本《規範》的貫徹執行在礦務局範圍內由局長負全麵領導責任,局總工程師負技術領導責任;在礦井範圍內由礦長負全麵領導責任,礦總工程師負技術領導責任;局、礦及其下屬有關部門分工負責。1.通風部門負責自燃火災的預防和礦井火災的處理。2.機電部門負責電氣火災和機械火災的預防。3.地測、計劃和生產部門負責地質、測量、開拓、開采設計和生產工藝方麵預防自燃火災和外源火災。4.礦山救護隊負責發生火災時的滅火救護工作和平時配合通風部門做好自燃火災的預防處理和防火檢查工作。5.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規範》的嚴格執行情況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製。6.供應部門負責礦井防滅火所需材料、設備的供應。7.財務部門負責礦井防滅火工作所需資金。第4條由內因或外因火災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為礦井火災事故。2心礦井火災造成以下後果之一者,即定為礦井火災重大事故:1.造成人員傷亡。2.造成價值1萬元的物質(包括資源)損失。3.造成生產中斷8小時以上。4.造成封閉工作麵或采區凍結煤量。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並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報告。第5條每個礦井必須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本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礦井防滅火工程項目應列入礦井生產建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度計劃,礦井防滅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費用和材料、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和供應計劃,並組織實施。礦井防滅火規劃和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1.防止井口地麵火災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2.各種外源火災的防滅火措施。3.自燃煤層開采的防滅火措施。4.現有火區的管理和滅火措施。5.在火區周圍進行生產活動的安全措施。6.發生火災時的通風應變措施。7.發生火災時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防止災情擴大的措施。8.發生火災時的礦工自救和救災措施。第6條本《規範》的製定、修改和解釋權屬於煤炭工業部。3第二章第二章自燃煤層開采自燃煤層開采第7條所有礦井的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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