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辦法1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辦法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辦法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是指應進行瓦斯抽采的礦井,在滿足瓦斯抽采達標要求下的礦井煤炭生產能力。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幹意見》(國辦發[2011]26號)、《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要求,依據《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等相關文件及標準,按以下辦法進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一、核定一、核定煤礦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的條件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的條件和一般一般要求要求1、核定條件(1)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屬於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範疇,抽采達標生產能力必須首先滿足煤礦生產能力核定的要求。(2)進行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的礦井必須符合《煤礦瓦斯抽采達標暫行規定》的相關要求。(3)突出礦井必須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4)礦井應具有核定需要的瓦斯參數基礎數據,主要包括礦井瓦斯湧出量、煤層瓦斯壓力、煤層瓦斯含量等。2、一般要求(1)進行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工作,礦井瓦斯抽采率、瓦斯抽采量等一般應以核定年上年度數據計算。(2)礦井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原則上每5年1次。在每個周期內監管部門或礦井認為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礦井應向監管部門提出核定申請,進行重新核定。(3)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由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資質取得和管理參照煤礦生產能力核定資質管理辦法執行。(4)監管部門應對轄區範圍內的礦井瓦斯抽采能力每年組織1次驗證,當年現場驗證的生產能力大於或等於核定能力時,當年礦井產量不得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2當年現場驗證的生產能力小於核定能力時,當年礦井產量不得超過現場驗證的生產能力。二、二、煤礦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方法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方法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核定按礦井瓦斯抽采係統能力、礦井實際瓦斯抽采量、礦井滿足防突要求的預抽瓦斯量、礦井瓦斯抽采率分別核定,煤礦瓦斯抽采達標生產能力取上述核定結果最小值。11根據礦井根據礦井瓦斯瓦斯抽采係統能力核定抽采係統能力核定礦井瓦斯抽采係統能力核定按礦井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抽采主管道係統能力分別核定,取小值。1.1按礦井
評論
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