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建築高度大於250米民用建築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的通知
文檔簡介:
關於印發《建築高度大於250米民用建築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的通知-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內部公消〔2018〕57號關於印發《建築高度大於250米民用建築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消防局:為保障建築高度大於250米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設防水平,提高其抗禦火災能力,我局組織製定了《建築高度大於250米民用建築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見附件,以下簡稱“《加強性技術要求》”),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同時落實以下工作要求:一、強化屬地管理。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對建築高度大於250米的建設工程所采取的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由各總隊組織專家評審研究確定。二、嚴格專家評審。各總隊應在落實《加強性技術要求》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滅火救援能力情況,對建築構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麵布局、內部平麵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難、防火構造、建築保溫和外牆裝飾防火性能、自動消防設施及滅火救援設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給水、消防電源及配電、建築電氣防火等消防-2-設計內容進行全方位技術審查,確保所采取的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能夠切實增強超高層建築火災時的自防自救能力。專家評審意見應當明確、具體,不得提出模棱兩可、無法實施或需要另行解釋的原則性意見,不得采取任何變通方式規避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嚴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減少國家標準規定的防火技術措施。本通知下發之日以前,建築高度超過250米的民用建築消防設計已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並已按程序形成專家評審意見的,可按專家評審意見內容進行審核,但應鼓勵建設單位積極按照《加強性技術要求》對原消防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公安部消防局2018年4月10日-3-附件建築高度大於250m民用建築防火設計加強性技術要求(試行)第一條本技術要求適用於建築高度大於250m的民用建築高層主體部分(包括主體投影範圍內的地下室)的防火設計。裙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第二條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承重柱(包括斜撐)、轉換梁、結構加強層桁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4.00h;2梁以及與梁結構功能類似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3樓板和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50h;4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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