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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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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4〕11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為指導和規範用人單位做好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等法律規章,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製定了《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以下簡稱《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是職業衛生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對於提高勞動者的自我防護意識、提升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要高度重視,認真安排部署,做好《規範》的宣傳和落實工作。各單位要通過多種方式組織用人單位學習《規範》,指導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進行一次全麵自查,並按照《規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內容及檔案材料,設置和維護好警示標識,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要把貫徹落實《規範》要求作為職業衛生監督執法的重要內容,指導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各項要求,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單位,依法予以懲處,確保按期完成《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確定的2015年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置率達到90%以上的目標。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2014年11月13日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規範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管理工作,預防和控製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範》(GBZ/T203)等法律、規章和標準,製定本規範。2第二條職業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單位通過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公告、培訓等方式,使勞動者知曉工作場所產生或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防護措施、對健康的影響以及健康檢查結果等的行為。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是指在工作場所中設置的可以提醒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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