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安健〔2013〕171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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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安健〔2013〕171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為加強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保證職業衛生檔案完整、準確和有效利用,推進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的落實,我局研究製定了《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2013年12月31日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範為提高用人單位(煤礦除外煤礦除外)的職業衛生管理水平,規範職業衛生檔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7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9號)的要求,製定本規範。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和職業衛生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準確、完整反映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全過程的文字、圖紙、照片、報表、音像資料、電子文檔等文件材料。二、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檔案(見附件1);(二)職業衛生管理檔案(見附件2);(三)職業衛生宣傳培訓檔案(見附件3);(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檢測評價檔案(見附件4);(五)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見附件5);(六)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見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要求的其他資料文件。三、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對職業衛生檔案的樣表作適當調整,但主要內容不能刪減。涉及項目及人員較多的,可參照樣表予以補充。四、職業衛生檔案中某項檔案材料較多或者與其他檔案交叉的,可在檔案中注明其保存地點。五、用人單位應設立檔案室或指定專門的區域存放職業衛生檔案,並指定專門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六、用人單位應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歸檔工作,按年度或建設項目進行案卷歸檔,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七、用人單位要嚴格職業衛生檔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現遺失。八、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查閱或者複製職業衛生檔案材料時,用人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九、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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