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廳安健〔2015〕124號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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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廳安健〔2015〕124號 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範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規範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勞動者安全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製定本規範。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第三條本規範所稱的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病危害的個體防護裝備。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保障勞動者安全與健康的輔助性、預防性措施,不得以勞動防護用品替代工程防護設施和其他技術、管理措施。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製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該項經費計入生產成本,據實列支。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於我國相關標準。鼓勵用人單位購買、使用獲得安全標誌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八條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製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九條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並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於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第二章勞動防護用品選擇選擇第十條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以下十大類:(一)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頭部傷害的頭部防護用品。(二)防禦缺氧空氣和空氣汙染物進入呼吸道的呼吸防護用品。(三)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眼麵部傷害的眼麵部防護用品。(四)防噪聲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聽力防護用品。(五)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手部傷害的手部防護用品。(六)防禦物理和化學危險、有害因素對足部傷害的足部防護用品。(七)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對軀幹傷害的軀幹防護用品。(八)防禦物理、化學和生物危險、有害因素損傷皮膚或引起皮膚疾病的護膚用品。(九)防止高處作業勞動者墜落或者高處落物傷害的墜落防護用品。(十)其他防禦危險、有害因素的勞動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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