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檔簡介:
《煤礦安全規程》2016最新版新版《煤礦安全規程》(總局令第新版《煤礦安全規程》(總局令第8787號)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修訂後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關於修改
<煤礦安全規程>
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關於修改
<煤礦安全規程>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關於修改
<煤礦安全規程>
部分條款的決定》,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關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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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同時廢止。局長楊煥寧2016年2月25日第一編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煤礦事故與職業病危害,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製定本規程。第二條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第三條第三條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第四條第四條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以下統稱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範。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製。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製度,安全檢查製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製度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煤礦必須製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第五條第五條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第六條第六條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七條第七條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範措施、事故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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