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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於1996年10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10月30日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製定本條例。《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國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令第4號發布施行發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已於1996年10月11日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部長李伯勇1996年10月30日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以下簡稱《礦山安全法》),製定本條例。第二條《礦山安全法》及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礦山,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範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第三條國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發展礦山安全教育,鼓勵礦山安全開采技術、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設備與儀器的研究和推廣,促進礦山安全科學技術進步。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一)在礦山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忠於職守,作出顯著成績的;(二)防止礦山事故或者搶險救護有功的;(三)在推廣礦山安全技術、改進礦山安全設施方麵,作出顯著成績的;(四)在礦山安全生產方麵提出合理化建議,效果顯著的;(五)在改善礦山勞動條件或者預防礦山事故方麵有發明創造和科研成果,效果顯著的。第二章第二章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礦山建設的安全保障第五條礦山設計使用的地質勘探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技術資料:(一)較大的斷層、破碎帶、滑坡、泥石流的性質和規模;(二)含水層(包括溶洞)和隔水層的岩性、層厚、產狀,含水層之間、地麵水和地下水之間的水力聯係,地下水的潛水位、水質、水量和流向,地麵水流係統和有關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當地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三)礦山設計範圍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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