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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陝西黑龍溝礦業有限公司 “三違”處罰細則陝西黑龍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檢科1陝西黑龍溝礦業陝西黑龍溝礦業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三違三違”處罰實施細則處罰實施細則(試行)(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夯實公司安全生產基礎,規範職工行為,強化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廣大員工的安全意識,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公司安全管理製度,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處罰實施細則。第二條本“三違”處罰實施細則適用於公司所有從業人員。第三條各級人員要規範、遵守各項安全規章製度、措施等,履行好各自的職責。第四條如某種“三違”行為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按“三違”性質比照本“三違”處罰實施細則相近條款進行處罰。第五條公司各級安全監督、檢查及有關職能科室依照本“三違”處罰實施細則對違章進行認定和處罰。特殊情況由礦委會研究另作處理。第二章“三違”劃分及處罰細則第六條“三違”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其定性以《煤礦安全規程》為準繩,以《安全生產標準化標準》、《作業規程》、《操作規程》與安全技術措施為基礎,以上級安全指令、安全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製度為準則進行“三違”的定性和判斷,分為通用部分、一通三防部分、采掘部分、機電及設備部分、運輸部陝西黑龍溝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安檢科2分、地測防治水部分、地麵安全部分等七個部分:一、通用部分(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嚴重“三違”,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至1000元的經濟處罰:1.特殊工種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證件過期繼續使用的。2.現場重大隱患和事故未處理完畢,未現場交接班的責任者。3.謾罵、毆打安全檢查人員情節嚴重者。4.發現危險情況,不積極采取預防措施,又不及時彙報的。5.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6.無規程措施安排或組織作業的。7.攜帶煙草或未經許可攜帶點火物品下井的。8.酒後下井、上崗的。9.拒絕處理隱患或隱患未處理完畢強行作業的。10.井下打架的,視情節處理。11.強行通過起吊重物的危險區的。12.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或高空作業時,上下拋擲物件或工具的。13.在禁火區內使用電爐或進行電、氧焊者。14.其它認為性質嚴重的“三違”。(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較大“三違”,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至500元的經濟處罰:1.開工前未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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