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總局令第20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78號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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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總局令第20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78號令修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新修訂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已經2009年4月3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局長駱琳二○○九年六月八日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年6月8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了嚴格規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做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必須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負責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業所屬非煤礦礦山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實施。第五條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包括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及其尾礦庫、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石油天然氣企業。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金屬和非金屬礦產資源開采活動的下列單位:1.專門從事礦產資源開采的生產單位;2.從事礦產資源開采、加工的聯合生產企業及其礦山生產單位;3.其他非礦山企業中從事礦山生產的單位。尾礦庫,是指築壩攔截穀口或者圍地構成的,用以貯存金屬非金屬礦石選別後排出尾礦的場所,包括氧化鋁廠赤泥庫,不包括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地質勘探單位,是指采用鑽探工程、坑探工程對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進行勘探作業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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