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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局令第34號-《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78號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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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局令第34號-《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78號令修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4號《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已經2010年10月9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局長駱琳二○一○年十月十三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暫行規定(2010年10月13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4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落實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第二條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以下簡稱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礦山企業,是指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生產企業及其所屬各獨立生產係統的礦井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礦井。本規定所稱的礦山企業領導,是指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第四條礦山企業是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責任主體,必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在井下現場帶班,並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全麵負責。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企業落實領導帶班下井製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製度的落實工作,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等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執行帶班下井製度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報告。對舉報和報告屬實的,給予獎勵。第七條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製度,製定領導帶班下井考核獎懲辦法和月度計劃,建立和完善領導帶班下井檔案。第二章第二章帶班下井帶班下井第八條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應當明確每個工作班次帶班下井的領導名單、下井及升井的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請假與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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