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總局令第38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78號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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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總局令第38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78號令修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新修訂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4月18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公布的《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同時廢止。局長駱琳二○一一年五月四日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1年5月4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8號公布,根據2015年5月26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78號修正)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核工業礦山尾礦庫、電廠灰渣庫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別劃分標準,按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執行。第四條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尾礦庫安全生產責任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尾礦庫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尾礦庫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直接從事尾礦庫放礦、築壩、巡壩、排洪和排滲設施操作的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尾礦庫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作出規定。第八條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應用尾礦庫在線監測、尾礦充填、幹式排尾、尾礦綜合利用等先進適用技術。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係統。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將尾礦回采再利用後進行回填。第二章第二章尾礦庫建設尾礦庫建設第九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以及回采、閉庫的尾礦庫建設工程。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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