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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1附件附件煤礦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煤礦安全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2019年9月2目錄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3第二章第二章煤礦安全準入煤礦安全準入6第三章第三章煤礦安全主體責任煤礦安全主體責任..1212第四章第四章煤礦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煤礦從業人員權利和義務..2525第五章第五章煤礦安全國家監察煤礦安全國家監察..2828第六章第六章煤礦安全地方監管煤礦安全地方監管..3636第七章第七章煤礦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煤礦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4242第八章第八章煤礦事故調查處理煤礦事故調查處理..4949第九章第九章法律責任法律責任.5656第十章第十章附則附則..70703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目的依據】為保護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加強和加強和規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規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等法律,製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煤炭生產【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及其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適用本條例。和煤礦建設活動及其安全監管監察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工作理念】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民為中【工作理念】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民為中心,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心,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發展絕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意識。紅線意識。煤礦企業、煤礦應當樹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煤礦企業、煤礦應當樹立“事故是可防、可控的”理念。第四條【工作機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實行國家監【工作機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實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職工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製。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職工參與、社會監督的工作機製。第五條【企業主體責任】煤礦企業、煤礦是煤礦安全生【企業主體責任】煤礦企業、煤礦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辦礦、依法管理。產工作的責任主體,必須依法辦礦、依法管理。煤礦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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