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號《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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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號《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2006-12-29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已經2006年11月27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長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製定本規定。第二條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定。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起重機械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安全監察工作。第二章起重機械製造第四條製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起重機械製造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製造活動。起重機械製造許可實施分級管理,製造單位取得製造許可應當具備相應條件,具體要求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執行。第五條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製造單位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提出書麵換證申請;經審查後,許可部門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做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起重機械製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而未換證的,不得繼續從事起重機械製造活動。第六條製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起重機械設計文件。第七條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起重機械產品、部件或者試製起重機械新產品、新部件,必須進行整機或者部件的型式試驗。第八條起重機械製造過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規定的範圍、項目和要求,由製造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第九條製造單位應當在被許可的場所內製造起重機械;但結構不可拆分且運輸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現場製造,由製造現場所在地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等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第十條製造單位不得將主要受力結構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撐腿、標準節,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購買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主要受力結構件需要部分委托加工或者購買的,製造單位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起重機械類型和級別資質的製造單位加工或者購買其加工的主要受力結構件並用於起重機械製造。第十一條起重機械出廠時,應當附有設計文件(包括總圖、主要受力結構件圖、機械傳動圖和電氣、液壓係統原理圖)、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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