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轉發《關於印發《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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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轉發《關於印發《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的通知》的通知(附件)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蘇煤安[2004]55號關於印發《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關於印發《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規定》(暫行暫行)的通知的通知各煤礦企業:為了深化煤礦安全整治工作,提高礦井安全基礎管理水平,加快建設本質安全型煤礦企業,最大限度的減少運輸係統的各類安全事故,經與各煤礦企業共同調研商討,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特製定《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並切實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將此規定印發各煤礦及相關人員,組織學習,領會文件精神並明確各自的職責。二、根據本規定製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和辦法。三、組織斜巷軌道運輸的達標會戰工作,按照規定和自定的實施細則對斜巷進行整頓。四、省局將於三季度對各單位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特此通知。附件一:《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江蘇煤礦安全監察局二00四年六月七日《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暫行)為了加強煤礦井下斜巷礦車運輸的安全管理,從根本上消除斜巷運輸的安全隱患,促進煤礦加快建設本質安全型企業,達到消除各類斜巷運輸事故的目的,特製定“江蘇煤礦斜巷軌道運輸管理規定”,望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總則第一條第一條本規定的依據為《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窄軌鐵路維修質量標準及檢查評級辦法》的相關條文。第二條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煤礦所有斜巷軌道運輸,包括礦井主斜巷軌道運輸、各水平間斜巷軌道運輸、采區斜巷軌道運輸、工作麵兩道斜巷軌道運輸和各類臨時斜巷軌道運輸。第二章第二章組織管理組織管理第三條第三條各礦井應建立各級“斜巷軌道運輸分管領導安全工作責任製”,明確管理責任、範圍和重點工作。第四條第四條各礦應明確一名礦級領導負責全礦斜巷軌道運輸工作,對本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領導責任。第五條第五條各礦應在運輸職能管理科室明確一名付科長,專門負責本礦斜巷運輸管理工作,對本礦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六條第六條明確專職運輸工區的區長、非專職運輸工區的一名付區長對本單位管理範圍內的斜巷運輸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第七條運輸職能管理科室職責範圍:一、結合本礦實際情況製定斜巷運輸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各級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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