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應急發〔2019〕299號 印發《山西省煤礦頂板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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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應急發〔2019〕299號 印發山西省煤礦頂板安全管理規定.pdf-3-附件山西省煤礦頂板安全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一條為提高煤礦頂板管理水平,有效預防頂板事故發生,保障煤礦安全生產,根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巷道錨杆支護技術規範》(GB/T35056-2018)等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政策,製定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條在山西省境內從事井工煤礦生產和建設活動,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條煤礦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是本單位頂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頂板管理工作負總責,負責建立健全頂板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製定頂板管理製度和頂板管理年度計劃;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具體負責本單位頂板管理、技術管理工作。第四條第四條煤礦應全麵掌握本單位各煤層及頂底板岩性特征、礦壓技術參數及其變化情況,分析其動態規律,不斷總結學習頂板管理經驗,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第五條第五條煤礦要委托有資質的部門對開采煤層的圍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學性質(抗拉、抗剪、抗壓、岩性等)進行檢測並出具-4-檢測檢驗報告,作為編製支護設計的依據。第六條第六條采掘工作麵必須編製有完善的作業規程,作業規程必須包含頂板管理相關內容,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並簽字後貫徹執行。遇到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製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隊組要組織對作業規程的學習、考試,所有作業人員要在學習記錄表上簽字,未經作業規程學習並考試合格者,不得安排作業。第七條第七條煤礦編製的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必須包含頂板管理內容,並根據實際變化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實施。第八條第八條煤礦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頂板災害預防和應急處理知識及方法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培訓不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第九條第九條煤礦頂板管理工作接受群眾監督。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製止違章作業。當工作地點出現頂板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冒險作業。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第十條第十條煤礦必須建立頂板監測、巡查製度,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及圍岩觀測製度。第十一條第十一條煤礦發生頂板事故後,煤礦相關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並按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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