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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征求意見稿)附件附件1《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了加強煤礦衝擊地壓的防治工作,有效預防衝擊地壓事故,保障煤礦職工生命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防治煤礦衝擊地壓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2條煤礦企業(礦井)和相關單位的衝擊地壓防治工作,適用本細則。第3條煤礦企業、礦井的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是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衝擊地壓防治管理工作全麵負責;總工程師是衝擊地壓防治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對衝擊地壓防治技術管理工作負責。第4條衝擊地壓防治費用必須列入企業(礦井)年度安全費用計劃,保證滿足防衝工作需要。第5條衝擊地壓礦井應當編製衝擊地壓事故應急預案,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第6條衝擊地壓礦井必須建立衝擊地壓預測預報製度、衝擊地壓危險區域管理製度、防衝培訓製度、衝擊地壓事故報告製度等。第7條鼓勵科研單位和煤礦企業加強防治衝擊地壓研究與科技攻關,研發、推廣使用防治衝擊地壓的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提高衝擊地壓防治水平。第二章第二章一般規定一般規定第8條衝擊地壓是指煤礦井巷或工作麵周圍煤(岩)體由於彈性變形能的瞬時釋放而產生的突然、劇烈破壞的動力現象,常伴有煤岩體瞬間拋出、巨響及氣浪等。衝擊地壓礦井可按照衝擊地壓發生時煤岩體彈性能釋放的主體、載荷類型等進行衝擊地壓分類。應當針對不同的衝擊地壓類型采取針對性的防治措施,實現分類防治。第9條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衝擊地壓現象的煤層,或者經鑒定煤層(或者其頂底板岩層)具有衝擊傾向性且評價具有衝擊危險性的煤層為衝擊地壓煤層。有衝擊地壓煤層的礦井為衝擊地壓礦井。第1010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煤岩衝擊傾向性鑒定:(一)有強烈震動、瞬間底(幫)鼓、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的。(二)埋深超過400m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範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m、單軸抗壓強度大於60MPa的堅硬岩層。(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過衝擊地壓的。(四)衝擊地壓礦井開采新水平、新煤層。第1111條煤的衝擊傾向性鑒定按照《衝擊地壓測定、監測與防治方法第2部分:煤的衝擊傾向性分類及指數的測定方法》(GB/T25217.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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